商場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管理制度
商場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管理制度
為確保單位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防止人身傷害和財產意外損失,根據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管理要求及單位的實際情況,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嚴禁任何部門、廠商駐場人員及其他人員攜帶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進入單位。
二、禁止任何部門、廠商駐場人員及其他人員將載有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車輛停入單位停車場內。
三、任何人如發(fā)現可疑物品均應即時報告單位的安全人員,單位的安全人員在專兼職消防員的監(jiān)護下在室外對可疑物品進行檢查,檢查過程中其周圍環(huán)境不得有火種。
四、廠商若經營列入國家規(guī)定的危險品種類的商品,必須經當地公安消防部門批準;必須具備國家及地方安全部門及消防機構頒發(fā)的危險品經營許可證和與此相關的證明、證件和文件、資料等。否則嚴禁在本單位經營。
五、在裝修改造過程中有關單位臨時使用的化工原料、易燃物品(如油漆、酒精等),其品種、數量以當天用量為限,必須書面報經單位的專兼職消防員同意,且不得在單位范圍內存放過夜;在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過程中,其周邊環(huán)境不得有明火和可能產生火花的電器設備;非使用中的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燃品必須集中保管;對于裝修用易燃品采用集中保管的方法存放。
六、違反上述管理制度者,根據本規(guī)定將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造成嚴重后果者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